运行管理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运行管理 >> 实验室管理办法 >> 正文
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管理总则

(一)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主要从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应用基础和技术开发研究。

(二)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面向国内外开放。实验室管理以《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三)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实行室务会议管理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出席室务会议的为实验室正副主任、实验室秘书和各研究室主任。本室的规章制度和重要事务经讨论协商,获多数通过后执行。持有异议者可在执行半年后请求重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重点、学术活动及成果奖励由学术委员会评议和指导。

二、组织架构

(一)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评价实验室研究成果,对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和职称评审及有关问题提供建议。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国内外知名同行专家中聘任,任期三年,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一名为专职、另一位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兼任),任期三年。实验室主任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协调各项工作,召开室务会议。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由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实验室设学术兼行政秘书1人,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三) 组织机构:设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实验室综合办公室、图像大数据内容理解研究室、大数据的计算模式与知识挖掘研究室、大数据分析的应用研究研究室、专用实验室(多个)、客座研究人员办公室(多个),分别挂牌 ,配置相关办公、实验和计算设备。

三、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均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正常运行。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向实验室负责人请假。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研发人员应在其分配的实验室平台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空间。

(五)严格遵守公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制度和损坏赔偿制度。

(六)鉴于本重点实验室的性质和任务。未经实验室主管人员同意,仪器设备一般不对外服务,由实验室授权同意的科研服务为收费服务。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如遇特殊需要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才能外借。

(八)对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工作表现和出勤率与年终考核、奖金分配挂钩。

(九)工作人员要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未经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接待来访者。

四、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开放实验室是本室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强对客座人员与开放课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实验室设有“开放课题基金”,并每年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二)获准本室开放课题并来室做研究工作的人员,为客座研究人员。

(三)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室做研究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一切校纪校规。

(四)开放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相当于硕士水平以上的有关教学和科研工作者,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等,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均可申请来室进行科研工作。

(五)基金申请和项目执行程序:根据实验室公布的《课题申请指南》,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寄交本室,通过三位同行专家函评,经室务会议批准,获准者按时来室做科研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课题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和鉴定。

(六)经费管理:开放课题经费可设由客座人员全部自带;或以自带为主,实验室给予部分资助;或实验室全部资助等三种形式。自带课题经费者原则上在课题经费中开支,不足之数酌情补贴;本室资助的课题由课题经费内开支。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居住的房租费、生活补贴费,除从课题经费支出一部分外,实验室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七)研究成果的管理:客座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成果,原则上由本室与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时,第一单位署名为本实验室,个人署名为实际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在文章的首页用注脚标明或以第二单位署名。成果评议鉴定和申请奖励工作则双方共同办理。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产出的所有论文、专著、技术报告、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本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涉及的单位。

(三)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四)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五)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开发的系统源代码和应用软件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

(六)研究人员离开本实验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和系统算法。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资料(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七)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产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形式为:“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或英译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Big Data Analysis Technology /B-DAT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实验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及其产业化成果也应以本室署名。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者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注脚标明。

(八)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订书面协议。

(九)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使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十一)本实验室办法适用于自建立实验室之日起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十二)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一切条款,都要做到以下四“不”,即①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②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③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技术研究、商业等方面的机密;④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系统、软件、实验材料。

(十三)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四)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重点实验室。

六、实验室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实验室对学术论文和高水平成果产出给予奖励,奖励细则另文规定。


      江苏省大数据分析技术重点实验室版权所有 NUIST备80150 Copyright © 2014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邮编:210044